湘大党发[2004]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班主任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生班级配备班主任,充分发挥他们教书育人的作用,是培育“四有”人才的有效措施。为实现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委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广大教师和干部应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根据湘大人发[2004]18号文件《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暂行规定》的要求,教学单位的教职工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如果未曾担任过学生活动的辅导、指导工作,则必须担任一学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否则,不予评定高一级职称。
第二章 班主任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管理。学生工作部(处)受学校委托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班主任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班主任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三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和聘任方式
第五条 班主任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六条 班主任选配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每学年聘任一次,可连续聘任。各学院应按照班主任任职条件,主要面向本单位在职教职工聘任兼职班主任,必要时也可以面向本校离退休教职工或面向社会招聘专职班主任。兼职班主任以管理两个自然班为限,专职班主任以管理四个自然班为限。各学院聘任班主任情况应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班主任岗位职责
第一节 教育职责
第七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人生观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激发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条 了解学校对班主任工作的要求,参加学校对班主任工作的岗位培训,经常深入班级、寝室与学生交流思想、联络感情,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寝室文明建设,组织好班级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安排好业余生活。
第九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生手册》,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和安全保护意识,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学会与人友好相处。教育学生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从班级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适合大学生成长和身心健康的思想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思想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重视独立思维能力的锻炼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习效率,巩固和发扬我校优良学风。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每学期初必须做好班级工作计划,期末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学院学工办做好班级年度综合测评、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推荐工作和“奖、贷、减、免、资、助、补”等工作,协助学院做好免试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管理,负责本班学生操行评定。检查督促学生遵守纪律的情况,参与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性事件,并于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班会,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作好工作笔记,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班学生情况,加强与本班的任课教师联系,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十七条 负责《班主任工作手册》的记录和保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班主任工作的考评
第十八条 班主任的考核是对班主任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是决定是否续聘和发放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班主任考核采取本人自我评价、学生评议、任课教师反馈、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学院制订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后,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班主任的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学院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学校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优秀班主任分校、院两级。校级优秀班主任由各学院按班主任人数的15%推荐,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院级优秀班主任由各学院评定并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取消其班主任任职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再聘任。
第六章 班主任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岗位津贴为每人每月150元(1个自然班),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费情况予以适当增加,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津贴在学校预算总额中单列。学校根据各学院班级数将班主任津贴统一划入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各学院结合本院情况,确定发放方案,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班主任考核结果应在发放方案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五条 中途解聘或鉴定为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日起实施。原来相关条例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