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考勤与纪律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考勤按照校历规定,从每学期报到注册之日起至期末学校公布假期开始之日止。
第三条 考勤范围包括学生培养计划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超出假期未续假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均须事先至院学工办领取(或网上下载)并填写《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请假登记表》,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因突发性疾病或紧急情况,可于2日内由本人或委托同学补办请假手续(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如实填写请假理由,需要相关证明的应出示有关材料(如医院证明)。离校外出的须填写外出地点、离校期间本人联系电话、家长联系电话。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1、 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学工办审核备案。
2、 请假二至三天且不离校外出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学工办审批并备案。
3、 请假二至三天且离校外出或三天以上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院学工办备案。
4、 若班主任不在校,由院学工办负责老师征求班主任意见后在《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请假登记表》中“班主任意见”栏注明并签字。
第七条 请假一天以上的学生应在请假期满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至院学工办签字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的视为旷课。
第八条 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再次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请假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院学工办备案存档,一份交副班长备查。副班长应主动将请假情况告知任课老师。
第十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准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视为旷课。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规定,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0学时以上的,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某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一学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院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直接报学工办审批后交活动组织方或考勤部门。未经请假者,按缺席集体活动处理。缺席集体活动按次计算,纳入综合测评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生请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