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因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自处分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条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纪律处分。学生违纪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当事人改正错误。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组织或为首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已受到处分并再次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犯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助或者进行掩盖、窝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或者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及赌资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传销、非法经商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确认为实施了抢夺、敲诈勒索、诈骗行为,但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者制止的;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造谣滋事,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的;
(四)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在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场所、教师宿舍区、学生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带头吆喝起哄且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扔,情节严重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蓄意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和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或转租学生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教育批评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电器设备或违规用电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吹、拉、弹、唱、喧哗打闹、高音播放收录机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涂改、盗用、转让学校文件、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用他人证件借书或者故意损坏图书、或者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